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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rtsaeng v.John Wiley & Sons,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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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案号:133 S.G.1351判决时间:2013年3月19日阅读提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首次销售原则是否适用于在国外合法生产的作品复制件?法院认为,对于在国外经合法生产的作品复制件进口至本国并销售的行为,并不构成对版权人发行权的侵害。该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版权平行进口规则的正名。早在其2010年审理的Costco Wholesale Corp.v.Omega,S.A.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竟然以四比四的分歧没有作出法律判决,使版权平行进口的问题遗留下来,从而导致联邦最高法院很快又在Kirtsaeng案中对于相同问题作出判决,即允许将在国外生产的合法作品复制件进口至国内并销售,因为版权人在第一次的销售中已经获益。
作者 刘建臣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知识产权法研究》 2014年第1期182-203,共22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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