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案号:[2013]HCA50判决日期:2013年12月4日阅读提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具备新用途的(已有其他用途)药用物质配方,是否是可被授予专利保护的发明。被告主张,配方属于人体医疗方法,而人体医疗方法不能在工业领域实施,具有'本质非经济'的属性,因而不是'制造方法',不能受到专利保护。法院判决认为,设可专利性的其他要件都被满足,人体医疗方法(过程)若经NRDC案测试后被认为是对实用技术的贡献,具备经济效用,则可被认定为制造方法,并因此被认定属于可专利发明的范围内。法院进行测试后认为,系争权利要求1属于限定用途的权利要求,可被投入工业使用,是可被授予专利的发明。
出处
《知识产权法研究》
2014年第1期258-270,共13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