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矿产资源市场开发过程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需要通过完善矿产资源的产权法律制度来解决。对此,立法者一方面需要清晰界定政府在矿产资源产权结构中的角色,完善矿业权流转市场的服务职能以及培育健全的社会中介机构;另一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理顺矿产资源产权结构与土地产权结构的关系,丰富矿业权市场流转的方式,调整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方式,完善资源税收入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配机制,以及建立矿产资源消耗补贴机制。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2年第1期260-289,共30页
Sun Yatsen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课题《法律与中国经济增长》的中期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