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立法的科学性指立法应当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这些规律既包括法律构成的理性规律,也包括社会活动和社会发展规律。保障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应当注意到几个方面:立法必须符合法律体系的构成规律,由此才能保证地方立法的内容和效力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和谐一致;立法必须符合社会需要和社会发展规律,由此地方立法才能有效回应地方建设和发展的要求:立法必须选择适当的法律调整方式,由此,地方立法才能建立起影响社会关系的有效法律机制;必须根据法律调整的需要作资源投入,由此才能保证法律的有效实现。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4年第4期3-18,共16页
Sun Yatsen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的价值与法律调整”(项目号08G-06)的研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