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的民事调查权虽有了法律依据,但第210条规定作出限制和修改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扩张使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权呈现看似有限制却又无边界的模糊景象。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调查权性质、范围、手段、对象等方面的困惑,源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模糊性和长期以来对法律监督权的过度诠释和过高期待。检察机关为实行法律监督而行使的调查权,不能等同于以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代表身份提起公益诉讼而享有的调查权,应当明晰法律监督权的功能定位,根据调查权的不同目的进行科学区分和具体程序完善。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5年第4期134-150,共17页
Sun Yatsen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