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国《2006年诈骗罪法案》明文规定诈骗罪成为一独立罪名,该诈骗罪饱含过度犯罪化问题,是英美过度犯罪化严峻问题的一个典型缩影。其主要具体表现是基础概念模糊不清;将日常不诚实行为予以犯罪化;法条相互重叠严重;诈骗罪变成无被害人犯罪等。针对该严峻问题,英国现有三种应对之道,分属司法解释限制诈骗罪适用范围、陪审团凭良心直觉出罪和检察机关自我约束其裁量权。但在过度犯罪化全球时代的立法背景下,英国诈骗罪过度犯罪化问题使我们得知:立法机关故意制定出过度宽泛的刑法规范,而实体刑法解释理论对诈骗罪过度犯罪化问题的解决捉襟见肘。过度犯罪化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立法机关利用立法学原理进行刑法立法规范改革。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53-77,共25页
Sun Yatsen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