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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拘传制度检讨——兼评《民诉法解释》第1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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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拘传是法院针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仍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之行为作出的强制措施,这与域外民事诉讼立法中拘传仅适用于证人之通例大相径庭。拘传制度的立法目的乃在于强制当事人到庭,以有助于法官查明案情,推动诉讼顺利进行。由于拘传制度具有人身强制性,其制度设计应符合比例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的内在要求,然而从诉讼法理和司法实践来看,拘传制度不仅无益于实现其立法目的,还有违比例原则。2015年《民诉法解释》[1]突破现有民事诉讼法,将拘传对象扩大至原告,更是背离了法律保留原则,属于错误的规定。
作者 占善刚 施瑶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6年第3期105-117,共13页 Sun Yatsen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3YJA820063)的阶段性成果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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