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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实到规范:受贿罪构成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认定的视阈转向

From Facts to Regulations:WhatConstitutes Bribery Crime “For Others’,Interest”——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Samples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S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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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颁布以后,第13条将“明知请托”与“事后受贿”新增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解读,经历了“从无到有”的立法变迁,以及“从窄到宽”的理论变迁。《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13条从规范的角度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行为人接受贿赂的行为在一般人的角度来看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表征,或者与事后的行为结合来看可以规范评价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该解释颁布以后进一步扩大了受贿罪的犯罪圈。
作者 陈文昊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6年第4期63-79,共17页 Sun Yatsen Universit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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