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颁布以后,第13条将“明知请托”与“事后受贿”新增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解读,经历了“从无到有”的立法变迁,以及“从窄到宽”的理论变迁。《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13条从规范的角度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行为人接受贿赂的行为在一般人的角度来看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表征,或者与事后的行为结合来看可以规范评价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该解释颁布以后进一步扩大了受贿罪的犯罪圈。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6年第4期63-79,共17页
Sun Yatsen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