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一般规定1.全文采用脚注,注释序号以阿拉伯数字上标;标题及作者简介信息注以星号上标。2.引用文献的必备要素及一般格式为“[国籍]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献标题》(版本与卷册),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起止页码”。3.所引文献若为撰著,不必说明责任方式,否则,应注明“编”“主编”“编著”“整理”“编译”“译”“校注”“校订”等责任方式。4.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应以“参见”引领;非引自原始资料者。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6年第4期221-222,共2页
Sun Yatsen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