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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道歉:法院自赔案件道歉条款的限缩适用与行为范式——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46份赔偿决定书为研究范本

How Courts Apologize:Limiting Methods’ Applying and Experimental Paradigm for Court Apology Clause in Judicial Self-compensation Case Based on Forty-six Published Indemnity Decision from Supreme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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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对错案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一种赔偿方式。然而《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对赔礼道歉的规定仅有原则性规定,导致实务工作中怎样操作存在大量争议和困扰。民众和司法机关对赔礼道歉的认识存在双重分歧:一方面,根据损失放大效应,当事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在心理感受上总是会不自觉放大的,对获得道歉的法定权力期待极高。而赔偿法院在作出赔礼道歉的决定时,显示出若干犹豫或者委屈,这其中既有正当考量,又有本能回避,还有因缺乏操作指引而造成的困扰,最终结果往往与赔偿请求人的期待形成巨大落差,不但不能完成受害人内心修复的良好期待,反而继续恶化了与当事人的关系。另一方面,上下级法院对同一损害事实作出相反赔偿决定的情况普遍,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认识不能统一,严重削弱了法院形象。回到现实,承认司法是一个特殊的领域,承认道歉自带的人格贬抑属性将在一定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对司法权威构成减损。为此,可以尝试梳理常见错案的责任关系,设立道歉的责任原则,改变司法机关面对任何错案都要赔礼道歉的不当情形,合理降低当事人过高的期望值,同时就法院如何道歉提出若干细节上的优化建议。
作者 郭玉 Guo Yu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157-176,共20页 Sun Yatsen Universit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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