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以土地使用权向公司出资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民法中的物权公示(登记)制度与公司法中的资本法定制度是有冲突的。对物权变动本身与物权的原因行为不加区分也是有害的。特别是在出资人已经实际交付了用于出资的土地,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就简单地作出出资不成立的结论,更是不正确的。因此,反思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及其意义,正确理解公司资本法定制度的内涵,对理解和把握以土地使用权向公司出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 王幽深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04年第1期202-206,共5页 China Yearbook of Commercial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二级参考文献29

共引文献169

同被引文献11

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