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一百年来,全球金融危机的此起彼伏使人们更多企求借助国家干预强化金融监管,实现金融调控。然而,西方发达国家是在商法制度和金融市场化程度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将国家干预作为调控金融的辅助手段。当代中国,商法制度和金融市场化程度都不甚发达,是一味追求国家干预,还是努力实现商法调整与国家干预有机结合,这是一种制度选择,也是一个现实的理论问题。本文拟从商法社会责任角度探讨国家金融安全问题。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09年第1期101-107,共7页
China Yearbook of Commerci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