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商法应构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路径——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为视角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前言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个存在歧义的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内涵:(1)作为社会主体之一,公司因社会分工不同而对社会承担的责任。(2)公司因违反社会整体利益保护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形式主要体现为产品质量责任、环境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等。(3)企业在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促进社会整体利益而自愿履行的义务。第三种内涵应属于商法视野下的社会责任。
作者 李青武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09年第1期181-185,共5页 China Yearbook of Commercial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Sajjad A.Hashmi."Unsatisfied Judgment Funds"[].The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1964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