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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保险索赔时效——关于《保险法》第26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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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索赔时效,一般指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法定时限。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下称原《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修订实施。比较修订前后《保险法》关于保险索赔时效条款的变化:一是用第26条取代原《保险法》第27条;二是将索赔时效的性质明确为"诉讼时效";
作者 魏国君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12年第1期155-162,共8页 China Yearbook of Commerci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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