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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除权判决中的票据法实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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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民生银行)。被告:上海檀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檀溪公司)。第三人:上海傲尔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傲尔公司)。第三人:上海京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京伟公司)。CA2006年12月21日,傲尔公司向民生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编号为A00252117的银01行承兑汇票(简称系争汇票)作为质押。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12年第1期171-176,共6页 China Yearbook of Commerci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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