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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诉讼机制之完善:理念重构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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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商事诉讼机制的比较法考察总体来看,商事诉讼机制应包括商事审判组织的设立模式和商事诉讼程序的立法模式两个方面。从商事审判组织的设立来看,目前综合世界各国审理商事纠纷的司法机构设置,大体可分为四类:(1)无专门的法院,也无专门的诉讼程序,而是由普通法院、职业法官受理商事纠纷。如爱尔兰、西班牙、日本等。(2)在普通法院内设立专门的审判庭审理商事纠纷,法官均为职业法官,德国、罗马尼亚即采取此种制度。(3)设有专门的商业法院,由职业法官和被任命的来自商界的法官组成,如法国、比利时、克罗地亚、卢森堡等。其中法国最为典型,其不仅设立专门的商业法院,且法官均由从商人中选举出来的非职业法官担任,对此模式学者曾予以高度评价。
作者 李长兵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13年第1期303-308,共6页 China Yearbook of Commerci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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