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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思维下的票据转让方式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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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票据转让方式在票据法上的地位与意义"票据制度的滥觞,以我国为最早。"①我国对票据的使用远远早于12世纪的意大利,②但却长期处于习惯法状态,直至清朝末年,才随西方票据制度的传人逐渐过渡到成文法。在世界范围内,最初的票据只不过被简单地用于金钱的支付和异地输送,无论是我国唐代的"飞钱"、宋代的"便钱"和"交子",还是欧洲中世纪商人使用的兑换证书,无不如此。③当时票据最主要的功能,是为商人们提供交易支付与异地汇兑的安全与便利,主要被作为一种支付工具使用。到了16世纪末17世纪初,在意大利与法国的商业习惯中,出现了票据转让的现实需求,票据背书逐步形成,用于转让票据,进而转让票据权利,④并且这一制度很快被欧洲各国所接受和仿效。
作者 董翠香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13年第1期441-446,共6页 China Yearbook of Commercial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19

  • 1我国《海商法》第79条.
  •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
  • 3《空白支票引发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48801.html,2009年11月14日访问.
  • 4董惠江.《转让方法与票据抗辩限制》,《人民法院报》2002年7月10日.
  • 5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02553号民事判决书.
  • 6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06381号民事判决书.
  • 7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16436号民事判决书.
  • 8《德国票据法》第11条,第14条.
  • 9《德国支票法》第14条,第17条.
  • 10《日本票据法》第11条,第14条.

共引文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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