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从"法意解释"的角度来说,立法者之所以在《票据法》第10条中将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同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挂钩,在于他们认为"鉴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机制商在发育和完善中,人们的信用观念尚未普遍确立,票据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①因此,立法者希望通过第10条对票据基础关系"真实性"的强调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实现"保障票据流通安全性"的功能。然而,自《票据法》公布之目起,学界对第十条规定的批判多于赞扬,特别是2010年10月9日,在上海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票据法修改研讨会上。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13年第1期447-451,共5页
China Yearbook of Commerci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