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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本质要素:主观意义营业——兼论商主体制度的法律建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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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比较法上,商人概念的立法较为成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立法模式:第一种以德国新商法代表,即主观主义或商人主义立法模式,其对商人的概念进行直接的规定;第二种是以法国商法为代表,即客观主义或商行为主义立法模式,其要旨是先规定商行为的概念,再由商行为导出商人的概念;第三种以日本商法为代表,即兼顾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折中主义立法模式。
作者 袁健洋
机构地区 广东财经大学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15年第1期446-452,共7页 China Yearbook of Commerci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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