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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应有商事主体制度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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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不仅商事主体立法远远超出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范畴,而且商事主体实务对民事主体制度已形成强烈的冲击和突破。在即将轰轰烈烈开展的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如何理性对待商事主体制度,如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研究分析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可区分性,如何准确地界定商事主体,如何在民法总则中体现商事主体制度的规定,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重大课题。
作者 李后龙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15年第1期453-459,共7页 China Yearbook of Commerci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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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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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Z].,..
  • 9.亦即"登记制".商法规定商人设立准则,只要投资者具备所规定条件即可申请设立商人.相对应的则有一定领域内必要的、须事先经特别审批程序才得准予开办的所谓"核准主义"即"审批制",但对此应予严格、科学的控制[Z].,..
  • 1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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