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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分所存在的问题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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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承接业务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除了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必须由事务所总所出具业务报告并加盖总所公章外,如业务工作中确实需要,经事务所总所书面授权,事务所分所可在总所授权范围内,以事务分所名义签定业务约定书”的规定执行。
作者 罗雪峰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48-48,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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