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法院的民事案件判决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发生冲突如何对待和处理?这是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是将行政机关的认定结论直接的运用于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与判决,还是法院民事案件审理可以直接对该事实作认定并作出不同于行政机关的认定结论;间或法院认为其审查的结果与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结论会有出入,由其直接向作出该事实认定的行政机关发司法函建议行政机关重新认定该事实,还是建议当事人撤诉再去请求行政机关重新认定该事实,等等。由于现行相关法律规范没有明确的规定,各法院的实际处理往往不一,造成了当事人的疑惑和不理解,有的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理论规则和实践层面对此加以探讨和规范有重要的意义。本刊编辑部特约请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有关法院的专家就上述问题发表看法。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142-142,145,146,共3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