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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参加配股时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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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就投资企业在参加配股时出现的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当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下的“股权投资差额”存在借方余额的情况下,在其股权净资产因配股产生超过其实际支付配股款的增值时,按会计制度规定将增值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并不合理,并提出了会计处理的改进办法。
作者 刘宏
出处 《会计之友》 2004年第2期53-54,共2页 Friends of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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