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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引——关于境外投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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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核准权限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投资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含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核准。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地方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
出处 《中国外汇管理》 2004年第1期87-87,共1页 Foreign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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