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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民事行为”的主客观要件新解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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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司法解释及学界对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定义存在诸多不足,在确定要件时,必须厘清市场均价与即时公平价的区别;另外,一方获利而另一方无重大损失,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动机和行为等,均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显失公平情形。
作者 刘翔光
出处 《中外企业家》 2011年第7X期173-174,共2页 Chinese and Foreign Entrepreneurs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4

  • 1徐炳.买卖法[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191.
  • 2李永军.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552.
  • 3王军.美国合同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205-213.
  • 4李永军.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556.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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