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行业协会利用其行业自治组织的特点,在促进行业发展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同时,某些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认为我国《反垄断法》有关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法律规范较为概括,对行业协会的界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内容以及法律责任都缺乏具体的规范,指出,一方面,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规制,需要建立在反垄断制度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另一方面,我国还需要建立关于行业协会的基本法律制度,使之真正成为自治的、非营利性的互益型主体,充分发挥其对市场竞争的良性作用。
出处
《中外企业家》
2011年第9X期141-142,共2页
Chinese and Foreign Entrepreneu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