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虽然对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不能机械的理解为整个条款适用所有的保险合同纠纷。人的身体、寿命属于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保险标的,而不是保险标的物。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出处
《中外企业家》
2013年第7Z期112-113,共2页
Chinese and Foreign Entrepreneu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