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外大额举债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应主要从举证责任分配承担原则、正确适用法律的角度来界定债务性质以及最终确定如何承担。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属性,因此夫妻共同生活的属性才是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本质区别,也是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标准。夫妻共同生活目的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标准,这符合我国立法精神,也符合世界各国立法规定。
出处
《中外企业家》
2013年第8Z期257-259,共3页
Chinese and Foreign Entrepreneu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