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在公司出资问题上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然而,如何在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下保护债权人利益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首先,我国缺乏信用制度,无法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其次,在公司注册时资本完全虚化,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严重威胁,需要构建债务担保系统。最后,在公司运营时,引入衡平居次制度,防止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只有构建起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配套的机制,才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出处
《中外企业家》
2015年第2X期145-147,共3页
Chinese and Foreign Entrepreneurs
基金
2014年海南大学法学院创新中心项目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4fxky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