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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实施途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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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国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对公权的制约不能缺少来自公民的监督。公民享有监督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也是一国权力制约的必要内容,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反腐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我国公民监督权实施的途径过于狭窄,这样不利于公民监督作用的发挥。比较国外的相关制度设计,我国应当完善和拓宽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加强公民监督的组织化形式,建立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听证制度。这样我国公民享有的监督权才会顺利实施,并发挥其应有的权力制约、防治贪腐的作用。
作者 韩梦
机构地区 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外企业家》 2015年第9Z期240-242,共3页 Chinese and Foreign Entrepreneur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徐永祥著.社区发展论[M].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0
  • 2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M].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 3王明扬著.美国行政法[M].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
  • 4(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1959.

共引文献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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