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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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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388条之后增加1条作为第388条之一,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虽然法律条文概括规定了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但实践中结合相关案例,司法机关对于该罪的主体范围还是存在争议的,笔者认为应当对该罪的主体作出具体界定。
出处 《中外企业家》 2015年第10Z期158-159,共2页 Chinese and Foreign Entrepreneurs
关键词 影响力 受贿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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