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新生物技术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及人权意识的增加,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法律上的胎儿不能以医学和生物学标准判断,应以民法的精神界定,冷冻的胚胎不能作为法律保护的胎儿;我国民法规定胎儿没有权利能力既不合法律逻辑,也不利于对胎儿的全面保护;我们必须重视我国胎儿民事权利保护不足这一现状,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指出我国现有立法的不足,在今后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胎儿具有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明确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并落实具体的保护方法。
出处
《中外企业家》
2016年第1Z期188-190,共3页
Chinese and Foreign Entrepreneu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