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多年来,药检机构一直被认为是“没有收入或收入不稳定、不固定的卫生事业单位”。单位预算的管理形式一直采取全额预算管理。由于国家投资的卫生事业费有限,且预算分配方法不合理,致使药品检验、监督部门开支困难,设备陈旧、房屋失修,严重影响药品检验、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阻碍了《药品管理法》的贯彻实施。随着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尽管卫生事业费预算分配方法变动不大,但是药检收费标准按卫生部(86)卫药字第34号《关于调整药品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比以前有明显的增加。
出处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1987年第3期41-42,共2页
Chinese Health Service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