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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联运承运方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探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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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江海联运承运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可归因损失的赔偿责任由于无法确定其发生区段,因此需要法律加以特殊规定;归责原则的适用,鉴于商业领域严格责任的广泛适用,也可以在完善江海联运保险制度的同时,对其加以统一;在包含江海联运的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江海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形式,则应当基于统一责任制,强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营监管责任,可以更好保护托运方的利益。
作者 毛东恒
机构地区 浙江海洋大学
出处 《中国物流与采购》 2019年第19期78-79,共2页 China Logistics & Purcha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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