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50年代初中国进行的土地改革,是对农村社会的一次历史性革命。从河南和广东两省若干典型户1952年和1953年中收入、投资和土地买卖关系变化的比较分析看,这场革命在短期内改善了大多数贫困农民的生活,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因土地改革并没有带来生产力的实质性提高,也没有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因而难以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经济水平,农民的经济状况依然主要受制于客观自然条件以及国家政策。土地改革后出现的极个别土地买卖现象,虽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但引起广泛争议;而受到鼓励的合作组织尤其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农民来说缺乏吸引力,因而在土地改革后的一段时间内发展缓慢。用合作社来取代个体农民的生产劳动,尤其是取消个体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不仅违背了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吞噬了土地改革带给农民的主要成果,也预示着个体农民经济的消亡。
出处
《中国乡村研究》
2010年第2期174-195,共22页
Rural China: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istory and Social Science
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传统与现代之间:建国初期中南乡村社会改造研究”(批准号:07BZS02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