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董康(1876—1947),江苏武进人。早年就读于南菁书院。1889年考中举人,次年中进士,并入清朝刑部工作,历任刑部主事、郎中。1900年义和团运动时,擢提牢厅主事。总办秋审、兼陕西司主稿。1902年修订法律馆成立后,先后为该馆校理、总纂、提调。曾多次东渡,调查日本司法改革史及监狱制度、裁判所制度等,聘请日本法律家来华讲学及帮助中国修律。清末修律时参加过《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后又任大理寺推丞、宪政编查馆科员等职。1912年(民国元年),与章宗祥合纂《暂行新刑律》,后赴日本留学。1914年2月,任法律编查会副会长,并兼署北洋政府大理院院长、中央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1915年,参与第一次《刑法修正案》的修订,
出处
《中西法律传统》
2002年第1期272-279,共8页
Legal Traditions of the West and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