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职业阶层指的是以执掌司法审判或提供法律服务为业的专业法律工作者群体,它由职业法官和职业律师两大部分组成。法律职业阶层是社会分工和法制文明进步的必然产物。在世界大多数国家,这个阶层都是伴随着近代司法独立制度的确立而产生的。与此不同,英国早在司法独立之前的中世纪时代,确切地说在12世纪至13世纪时就产生出了这一阶层。西方学者茨威格特和克茨指出:'在英国法的早期历史中,便形成一个法学家阶层,他们以行会的形式自己组织起来,并以这种方式施展他们的巨大影响,这一事实对英国法的性质和发展过程具有重要影响。'
出处
《中西法律传统》
2002年第1期315-347,共33页
Legal Traditions of the West and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