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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家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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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前言——家长、尊长与责任商鞅变秦以后,社会结构逐渐成为以核心家庭为主的小家庭制度,秦汉时期亦然。国家的统治基础,建立在小农经济之上。随着户籍的整备,一室一户成为国家统治的最小单位,家长乃为君主急欲掌握的对象。
作者 高明士
机构地区 玄奘大学 台湾大学
出处 《中西法律传统》 2008年第1期53-78,共26页 Legal Traditions of the West and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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