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和《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2]两部大作的问世及传播,'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及理论遂在哲学界、法学圈、社会学域均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甚至也一度滥觞于西方汉学界对中国传统社会的研究。不过,汉学界运用这一概念及理论的研究范式很快遭到了质疑与批评,并被斥为是简单套用西方经验以解读东方文明的企图。[3]然而。
出处
《中西法律传统》
2014年第1期222-239,共18页
Legal Traditions of the West and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