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唐代的法律知识教育与取才——以“律学”和“科举”为观察视角 被引量: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前言本文主题是讨论唐代法律知识教育与取才,其中以'律学'和'科举'为两大切入点。'科举'在此界定为唐代官方选举制度,尤以法律相关之考科为主,如明法科、平判科、书判拔萃科等。另一切入点为'律学',关于律学有两种定义,一为传授律令的学馆,另一为传统所说的'明法',即明习法律。[1]若将'律学'界定在明习法律,则所包含的范围可能太广,所以本文主要将'律学'界定在中古时期的律学机构.
作者 杨晓宜
机构地区 台湾大学历史所
出处 《中西法律传统》 2015年第2期177-195,共19页 Legal Traditions of the West and China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