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前言本文主题是讨论唐代法律知识教育与取才,其中以'律学'和'科举'为两大切入点。'科举'在此界定为唐代官方选举制度,尤以法律相关之考科为主,如明法科、平判科、书判拔萃科等。另一切入点为'律学',关于律学有两种定义,一为传授律令的学馆,另一为传统所说的'明法',即明习法律。[1]若将'律学'界定在明习法律,则所包含的范围可能太广,所以本文主要将'律学'界定在中古时期的律学机构.
出处
《中西法律传统》
2015年第2期177-195,共19页
Legal Traditions of the West and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