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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抗辩理由可以作为双倍工资免责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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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曹某于2014年10月21日进入上海某机械制作有限公司工作,担任生产车间副主任,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7月31日曹某提出辞职。2015年8月20日,曹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在庭审中,曹某称曾向总经理要求过签订劳动合同,总经理称需要等待人事部门统一安排后签订,但日后迟迟未签订。而用人单位则称。
作者 陈艳
出处 《职业》 2016年第19期34-34,共1页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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