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修改,基本确立了私权自主的立法理念,而再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制度,也应尽可能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当前再审事由与抗诉事由合一有欠缺法理基础、实践操作难、当事人自身实现诉权困难等诸多弊端,应从立法方面分离当事人再审与检察院抗诉的事由,设立清晰的再审事由的相关规定,保障再审目的的实现。
出处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第6期73-76,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