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矿业权的法律属性,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用益物权说、债权说、特许物权说、准物权说、自物权说等理论各有其合理之处,也各有其瑕疵。文章认为矿业权本身兼具财产权和行政特许权的属性,既有公权的一面也有私权的一面,本身就是由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复合而成。在现有制度层面下,不可能将其属性统一为某一种权利,除非将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剥离,直接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授予市场主体。文章从对宪法第九条学理解释的角度探讨这种改革的可行性。
出处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期118-120,共3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