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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分级管理后怎么办——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主体资格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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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往的执法实践来看,全国各市、县(区)级质监部门发挥着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主力军的作用,但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基本要求,市、县(区)级质监部门一方面面对日益增加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投诉举报,一方面面对已不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尴尬局面,如仍沿用惯有思维,不顾法规规章存在的冲突与矛盾,开展执法并作出处罚,将面临极大的复议、诉讼风险。
作者 陈啸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4年第9期47-49,共3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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