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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绩效评价标准的若干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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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 ,司法工作绩效一直采用所谓“批捕率”、“有罪率”、“维持率”等传统标准来衡量评判。这种评价标准违背认识论规律 ,对司法“公正、效率和正义”无益 ,有违国际惯例 ,应对这种评价标准重新审视和检讨。
作者 李卫平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2004年第1期161-163,共3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为讨论问题的方便起见,这里不将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列入讨论范围[Z].,..
  • 2.据观察,上述诸种标准中,其他标准都是间或采用,而后者则经常使用.[S].,..
  • 3刘瑞榕,刘方权.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研究——对我国现行立案制度的质疑[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1):80-87. 被引量:33
  • 4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刑事案件均有许多未破的悬案、疑案等,可以说明这一点.还有的理论著作称之为隐案,即未发现的刑事案件.有的地区据称达到76 3%(参见陈文元:《期货犯罪透视》,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62-67页).
  • 5.自己直接去找法院或由人大或由政法委协调检、法对案件进行讨论[Z].,..
  • 6.仅以上诉权为例.由于追求维持率,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审理根本持否定态度,当事人提起上诉也是白搭[Z].,..

二级参考文献8

  • 1同上,第267页.
  • 2同上,第269页
  • 3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6-17.
  • 4宫万路:"论侦查监督",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1999年第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 5一个案件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不是由侦查机关在立案时来预断,而需要通过司法最终裁决,并以司法裁决的既判力来维持案件性质在一定程度上的最终恒定.笔者认为,值得借鉴的是如英国、美国等国家所作的"违警罪"(police offense)、"轻罪"(misdemeanor)、"重罪"(felony),但他们并不是在诉讼程序启动之时就先预断案件的性质为何,而是需要通过将案件迅速地提交到治安法官(magistrate)面前接受预审(preliminary trial),并由其来决定案件的性质为何,以及有无提交法庭审判之必要.在我们国家的整个司法体制中,笔者认为预审程序的缺失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缺陷(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的预审制度并不是英美法意义上的预审,缺乏其所具有的功能,更何况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让公安机关的侦审合并的实践所取代),导致公安机关办理的诸多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剥夺的案件(如劳动教养案件、治安拘留)以及在侦查过程中的强制侦查行为都缺乏必要的司法控制,为此笔者认为应重构我国的预审制度,取代目前的立案制度,这样才能实现立法机关试图通过现行的立案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
  • 6邹明理主编:《侦查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3页.
  • 7同上.
  • 8[日]田日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共引文献32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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