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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立国家和个人为共同赔偿责任主体的探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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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赔偿中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其重要部分,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为唯一赔偿责任主体,同时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代国家赔偿后,再向有过错的公务人员追偿。在分析这种“国家先赔偿,后追偿”制度的不合理的基础上,提出应借鉴民法中的共同责任原则,确立行政赔偿中国家和公务人员为共同赔偿责任主体,变内部追偿为外部共同赔偿,极具有可行性。
作者 张明军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行政论坛》 2004年第1期73-74,共2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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