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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若干疑难问题 被引量:2

Problems in Crime of Grave Acc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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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责任事故类犯罪的一种 ,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有较大难度。本文着重分析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含义、该罪的犯罪主体及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含义及犯罪结果等问题。
作者 沈新康 曹坚
出处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4年第1期101-106,共6页 Journa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6

  • 1姜伟著.《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M].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455页.
  • 2当然,应当把群众合伙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也纳入本罪的单位之内,而且这里的单位,不管是为了长期从事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活动而设立的,还是为了从事某一项或几项工程而临时或暂时设立的.
  • 3田宏杰主编:《单位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一书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部分的有关论述.
  • 4如果当时有合理的根据认为具体落实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值得信赖,就不宜追究领导者的刑事责任.
  • 5刘志伟、左坚卫主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一书中"重大责任事故罪"部分的有关论述.
  • 6赵秉志,刘志伟.犯罪过失理论若干争议问题研究[J].法学家,2000(5):28-47. 被引量:13

共引文献5

同被引文献7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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