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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治背景下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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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民自治作为中国农民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新创造,已经得到了党和政府的肯定与完善,并在法律上加以确认和保障。它使中国农民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为提高广大农民的民主素质提供了最直接的实践途径。
作者 费惠金
机构地区 德清县委党校
出处 《资料通讯》 2003年第7期34-41,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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