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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准强制措施 保证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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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杨某的私营企业——凯联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凯联厂)向信用社贷款五万元用于该厂的生产经营,因逾期未还,信用社于2001年11月诉至法院。审理中,法院根据信用社的申请并根据凯联厂停产的状况,依法查封了凯联厂男女沙滩拖鞋4226双及生产拖鞋的部分模具,后作了判决:“凯联塑料厂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6.3194万元。”判决生效后。
作者 邱庆明
机构地区 高邮市法院
出处 《行政与法制》 2003年第9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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