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对于包括刑罚权在内的公共权力有约束力 ,构成刑罚权的界限 ,是刑罚权不得肆意侵犯和干涉的领域。要加大对刑罚权的宪法控制 ,使宪法规范真正作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 ,应当加强宪法规范本身的控制 ,即赋予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 ;应赋予刑事诉讼可诉性 ,对受不当干预的权利施以有效救济 ;应逐渐完善刑事程序基本权体系 ,实现刑事程序基本权利宪法化 ,透过权利的保护运作实现刑事诉讼与宪法的良性互动。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7期34-40,共7页
Law Science